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
重点整治问题
1.以“舆论监督”、删除负面信息等名义,要挟企业提供赞助、投放广告、寻求商业合作等谋取非法利益行为。
2.发布谣言或误导类信息抹黑诋毁企业或企业家行为。
3.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操纵水军拉踩引战、蹭抄涉企热点事件、歪曲解读企业财务报表等涉企公开信息、断章取义企业家过往言论等。
4.在公众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中假冒仿冒企业标识或企业家姓名肖像,假借企业或企业家名义发布信息,假冒仿冒企业网站、应用程序。
5.超出合理维权范畴,传播煽动网暴企业、企业家信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操纵账号密集发帖攻击企业、企业家,唱衰企业发展前景。
6.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炒作企业家个人隐私,泄漏企业家医疗健康、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开展虚假不实“第三方评测”等。
7.通过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地域黑”行为,对地方经济造成不良影响的。
8.恶意歪曲解读国家和地方涉企政策,或对企业自身的公开信息进行恶意歪曲解读的。
9.冒充知名企业、投资机构,通过虚假官网、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诱导中小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参与虚假融资、投资,实施诈骗。
10.利用网络舆论影响力,恶意炒作企业利好或负面信息,制造市场不实预期或恐慌,操纵相关上市公司股份,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自媒体”发布违规信息专项行动
重点整治问题
1.“自媒体”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涉及国家大政方针、经济形势、军事外交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极端恶性案件等重要敏感领域信息。擅自妄测、恶意解读、歪曲炒作,可能产生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
2.“自媒体”违规发布财经信息。发布唱衰吉林经济信息,恶意炒作吉林经济形势、不当分析吉林统计数据、肆意扰乱资本市场、片面解读特殊经济事件和现象等。未经资质认证的“自媒体”,创作发布专业财经信息。
3.“自媒体”存在低俗、谣言和违规账号信息。发布淫秽色情、低俗庸俗、暴力血腥、恐怖惊悚、赌博诈骗、网络谣言、封建迷信、谩骂恶搞、威胁恐吓、标题党、仇恨煽动、传播不良生活方式和不良流行文化等负面有害信息。“自媒体”账号或头像中含有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行政区划名称或标识信息。
4.“自媒体”存在不做标注以假乱真问题。对涉及国内外时事、公共政策、社会事件等相关信息,未标注或未准确标注信息来源。以“网传”“网友表示”“来源于互联网”等方式发布信息,模糊标注信息来源,发布无实际依据内容。标注错误信息来源,或矩阵账号互相引用标注,导致公众无法追溯真实来源。以过小字号、隐蔽位置、进度条遮挡等方式标注,刻意弱化标识。
网络直播、短视频恶意营销乱象专项行动
重点整治问题
1.虚假营销问题。直播带货过程中,刻意夸大产品功效,和违法广告,以“挡标”“源头工厂”等手段,公然售卖假货。对人参、鹿茸等“吉字号”特色产品采取虚假宣传、低价引流、造谣炒作、低俗带货。雇佣水军刷单炒信,吸引流量。使用“擦边”“软色情”等手段,诱导消费。
2.散布虚假信息问题。打造悲惨人设,假冒新就业群体身份,虚构“苦情”戏,利用公众善意卖惨营销。以“剪切拼凑”“断章取义”“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身份”等方式恶意制造不实信息。编造、夸大渲染家庭矛盾、职场冲突、暴力案事件,制造社会焦虑、网络戾气,挑动群体对立。
3.违背公序良俗问题。在短视频标题、配文中故意关联低俗、“软色情”字眼或话题,在短视频内容中突出呈现低俗声音、暴露着装、诱惑动作等,刻意制造性暗示、性挑逗氛围诱导用户低俗互动。
4.违规引流营销问题。使用“揭露行业秘密”“曝光行业内幕”“举报行业骗局”“我被行业封杀”等夸张、煽情的“标题党”文案博眼球吸粉引流。打着“网络打假”“维权斗士”等旗号发布虚假“打假”“测评”“探店”内容,误导用户对相关品牌形象、商品质量、服务水平认知。
5.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问题。直播互动中污言秽语,拉踩引战、互相挑衅、攻击谩骂,刻意营造冲突对抗氛围,刺激打赏。追逐、拦截、骚扰他人直播搭讪,扰乱公共秩序。使用侮辱性、暴力性、低俗无底线的惩罚方式博眼球、赚流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诱导高额打赏。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行动
重点整治问题
1.向未成年人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渲染暴力、自残、自杀、欺凌、恐怖等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等暴力、血腥、恐怖内容。含有性暗示、性挑逗、裸露、色情小说、成人影视等淫秽色情内容。宣扬赌博、吸毒、传授犯罪方法、教唆违法犯罪的内容。
2.向未成年人传播不良价值观与行为诱导。传播拜金主义、炫富攀比、奢靡享乐、封建迷信等扭曲价值观等社会不良风气。鼓励长时间沉迷游戏、短视频、直播等影响身心健康的行为诱导沉迷网络。通过直播打赏、虚拟礼物、游戏充值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高额消费。
3.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恶意侮辱、诽谤等网络欺凌与侮辱行为。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或诱导其提供隐私数据。以“交友”“陪玩”等名义诱导未成年人进行不当社交或线下见面等不良社交诱导。
4.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未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未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5.违规收容未成人的营业场所。未经身份认证,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住宿、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