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富有教育情怀,坚持立德树人,全身心投入工作。
3.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学生健康成长规律,工作业绩突出。
4. 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踏实勤奋,敢于担当,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以身作则、团结同志,积极营造良好育人氛围,为人正派、廉洁从业。
(二)基本资格
1.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 有5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3. 一级教师(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幼儿园园长除外);
4.幼儿园园长岗位须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或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证,中小学校长岗位须小学及以上层次教师资格证;
5.近3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6.1978年8月5日以后出生,身心健康;
7.在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一、二季度中,须有两个季度赛台排名在本校(幼儿园)中层及以上干部中位于前1/2,或有三个季度总体排名在全市学校(含幼儿园)中层及以上干部中位于前1/2;且在学校运行考核排名中位于本校(园)中层及以上干部前1/2。曾担任校(园)长和现驻村队员的,由编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报名参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报选
1. 在2023—2025学年度4个学期中,连续3个学期任职的学校教学质量位于同类学校最后1位的;
2. 现仍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的或已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无处理结论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参加报选的情形。
六、选聘程序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