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60辆机动车所有人因涉嫌实施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已在晋中市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下列160辆机动车所有人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撤销登记,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撤销决定书明细如下),现予以公告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机动车登记许可决定明细如下:
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8月6日
联系电话:0354-2439000
助编: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