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参与非上市企业治理的方式与法律边界

   日期:2025-08-08    作者:12yuv 移动:http://xz3.paiqr.cn/mobile/quote/37.html

1、一票否决权的分类

投资方是否享有一票否决权及其具体适用范围,主要取决于其与公司的谈判地位,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董事会层面的一票否决权:由投资方委派的董事(如有)在董事会会议中行使;股东会层面的一票否决权:由投资方作为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行使。

2、一票否决权的表现方式

明示的一票否决权: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直接明确规定投资方享有一票否决权默示的一票否决权:虽未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设置一票否决权,但通过对特定审议事项设定较高的表决权通过比例(如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从而在事实上赋予投资方一票否决权。

3、类别股的发行条件及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根据《公司法》第144条规定,类别股制度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权利内容:类别股可在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表决权、股份转让限制等方面作出不同于普通股的特别安排;公示要求:公司章程必须对类别股的特殊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表决权平等原则:在选举监事会成员或审计委员会成员时,类别股与普通股享有相同的表决权数。杨春宝律师私募团队持续为您精选优质法律实务文章。

4、一票否决权与类别股的法律规制

(1)基本法律结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原则上可以设置一票否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非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在涉及类别股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事项上(如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权),股东会可以设置一票否决权;除上述情形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原则上不应设置一票否决权;法律效力风险:不当行使一票否决权可能导致相关决议被认定为无效。

(2)允许设置一票否决权的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公司法》第65条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较大的自治空间,允许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虽然第73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司法实践对股东会层面的表决方式持较为宽松的态度;类别股的特殊规定:类别股股东有权对损害其特殊权益的事项行使否决权。


(3)禁止或限制一票否决权的情形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一票否决权限制其他股东的法定权利(如股东知情权);不得在董事会层面干预股东会的专属职权(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例外情形:非股东会专属职权(如发行公司债券)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公司治理僵局风险:过度使用一票否决权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进而引发公司治理僵局;违反股份发行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份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同种类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类别股的特殊权利原则上仅限于股东会层面,不宜延伸至董事会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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